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新华网上海6月3日电(记者张建松)国家宗教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六五普法期间将每年的6月定为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3日,国家宗教局在沪举行座谈会,对首个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具有现实必要性:一是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的需要;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我管理的需要。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类型。
200位亚洲主要宗教的代表,最近在泰国清迈举行了一个讨论宗教与全球化问题的会议。会议由泰国基督教大学宗教与文化研究院主办,得到其他宗教机构的协助。
为提高神长、教友的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总则》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法人制度范畴,构建了解决宗教组织从事民事行为和依法保护宗教财产的基础性制度,必将对宗教事务产生重大影响。
他强调,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
第二十一条宗教院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宗教院校应当为教职工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成立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