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并落实制度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应当及时向宗教事务管理、食品监管、卫生管理等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并落实制度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应当及时向宗教事务管理、食品监管、卫生管理等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遵守相关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并落实制度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及时向宗教事务管理、食品监管、卫生管理等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