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规定接受捐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坚持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八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法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新加坡城(信仰通讯社)—新加坡政府和地方宗教团体领导人支持修订新加坡的宗教和谐法。新加坡城总主教区表示,完全赞同对现行《维护宗教和谐行动法》做出修改的建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章宗教交往第二十条境内外国人与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进行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当通过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进行。
与会主教们在会议结束公告中,呼吁喀拉拉邦政府在分配给宗教少数群体福利时停止对基督信徒的歧视。在联邦政府提供的各项补助中,包括为教育和课程提供的个人奖学金,旨在改善宗教少数群体的社会经济发展。
教宗文告强调:要维护宗教先要维护宗教团体的权利与自由,特别是少数族群的信仰权利与自由。少数族群对多数族群的身份相貌不但不构成威胁,反而有利于彼此的对话和充实对方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