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36条的硬伤不除,难以对宗教法的制定提供指导。修改后的宪法36条可以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及实践其信仰的自由。国家实行政教分离。
因此「非圣职的献身」男性、女性都一样,已构成以圣愿追随福音劝谕的完整地位(注一四二)。所以对个人、对教会而言,除了圣职外,其本身原来就是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