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通过开展专项工作,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场所财务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培训内容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教宗本笃十六致司铎信函》、《司铎与他人关系》等。这次学习培训的特点:一、凝聚心强。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公开透明,对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向信众和捐赠者公布,自觉接受宗教主管部门,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这种政策的意义在于,尽管任何人都可以设立宗教组织,但该组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接受严格的财务监督。任何有悖于非营利目的的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