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一、在抗疫实践中展现大局观念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严峻考验,也是对社会各个方面乃至每个公民的严峻考验,宗教界当然也不例外。
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旗)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院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第二章设立条件和标准第五条设立宗教院校应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