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堂司铎王东平神父,带领修女教友们集体学习了《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检查(以上称“年检”)主管部门是该场所的登记主管部门。
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举措。2017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在2021年12月3日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自2022
此次会议主要议程:一是由孟青录主教带领全体神父深入学习了《宗教事务条例》《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二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及《天主教呼和浩特教区管理制度》对全体神父进行工作调动。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