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给信友分送共融的圣事后,主祭随即在祭台把剩余的圣血全部恭领;若圣体有剩余,主祭在祭台全领之,或恭送至专为保存圣体的地方。主祭回到祭台,若尚有圣体碎屑,则收拾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实现宗教法治,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不立《宗教法》,而把其他所有涉及宗教的法律修改、完善一下,让它适应规范宗教问题的需要,这就意味着我们要把现有的18部法律全都要修改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