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从事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扰乱和冲击正常宗教事务管理秩序;有的打着宗教旗号,在网上从事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和封建迷信等活动,损害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有的在网上发表违背党的宗教政策的言论,或煽动宗教狂热
局长叶小文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其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与广大信教公民密切相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须纳入政府管理范畴,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把关。
现发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宗教院校数量多,办学历史久,培养了一批爱国爱教的优秀人才。但也存在办学质量参差不齐,教师队伍有待加强,宗教院校工作的法治化和宗教院校管理的规范化有待提升等问题。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省宗教团体认定和解除,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省宗教团体发给证书,方可按照本教规定,在确定的教务活动区域内主持或者从事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