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副主教及主教代表(参阅can.475-481),以及司法代理(参阅can.1420,1422,1420#5)。 (3)司铎谘议会成员(参阅can.495-501)。
第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三)受境外势力支配
宪法是我们的立法依据,但它本身不是法律,宪法在中国没有司法化。所谓没有司法化,就是说进了法院以后,被告、原告都不要提宪法,宪法在庭审和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依据。打官司得有法律,没有法律,法官没法儿判案。
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
目前,在澳门司法警察局社区警务及公共关系处任职的李少芳兼任主教座堂主日学导师、堂区委员会成员、主日弥撒礼仪组成员、《信讯》双周刊编委会成员。
[4]罗马公教会也面临着自圣安布罗修和教宗英诺森三世(1215)以来的新的政教关系模式,即,罗马公教会的教权与世俗的民族国家的王权在司法层面及训导权威与世俗法律权威等关系。
面对企图要司法视为同等值的一些与男女婚姻根本就不同型式的结合,而事实上这侵害婚姻的稳定,并模糊婚姻的特殊本质和它在社会上不可或缺的角色,婚姻的自然结构,即一男一女的结合,在司法上必定要被认可和倡导。
宗教信仰自由,在此意义下,也是一个有效的政治和司法文化的成就。
,pg.59]1922年,刚恒毅总主教(CelsoCostantini)成为第一位宗座驻华代表,他认为:「在华外国人政治活动建立在一种特权和制裁的结构之上……而天主教在华的司法状况也与此结构联系在一起
宗教信仰自由,在此意义下,也是一个有效的政治和司法文化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