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
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场所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民宗委已于近日正式公布《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6月5日下午,国家宗教局在上海举行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交流会记者招待会。
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具有现实必要性:一是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的需要;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我管理的需要。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类型。
,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悬挂标识牌工作,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要求及落实执行省民族宗教委制定印发的《云南省宗教活动场所标识牌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0日下午,在昆明市华山东路99号,省天主教“两会
5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6号公布了《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近日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问答一、宗教活动场所是什么法人?答:《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