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仪式冀东烈士陵园赠送唐山市五大宗教书籍唐山市五大宗教参观冀东烈士陵园 信德网讯2015年4月8日上午九点半,唐山市五大宗教团体代表在冀东烈士陵园为冀东烈士扫墓。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规定接受捐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坚持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宗教团体第八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法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新加坡城(信仰通讯社)—新加坡政府和地方宗教团体领导人支持修订新加坡的宗教和谐法。新加坡城总主教区表示,完全赞同对现行《维护宗教和谐行动法》做出修改的建议。
徐州教区召开二次联席会本报讯9月15日-16日,江苏徐州教区在总堂召开今年第二次联席会议,主教、神父、修女和教友代表共40人与会。徐州市民宗局领导到会并讲话。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