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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05-02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第三章组织与保障第十六条宗教院校院(校)长为院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校管理工作。宗教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院(校)长。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03-28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7-31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全文发布
2017-09-08

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2022-01-12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应当接受省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办学质量。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根据本宗教传承需要、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简章。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公布
2024-01-05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的,按照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