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谕令有十三条文,补充法规则有十四条。这两项重要文件也承认圣公会在与罗马天主教之间的共同信仰上,可以合法有其不同的表达方式。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它传教活动
第四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一)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
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教宗强调,这项宗座决定不是一种自动法规,而是一种治理的法规。因此,它要求具备谨慎的美德,透过一种恰当的分辨将能有助于作出适切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
(一九九0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条为保障天主教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各教区及其所举办的神